本會章程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寧分會章程

  • 201901月12日修訂
  • 2022年05月07日修訂
  • 2022年11月12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經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第十五屆二次會員大會 2014年 6 月 14 日通過成立爲,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第十三個分會), 名稱爲「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寧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營利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理監事會議通過之場所或會長公司所在地址。

第二章: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促進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之我國廠商間之交流平臺、互助、合作與經驗交流,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就地即時提供台商之緊急急難救助之服務,和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連繫平台爲宗旨。

第 三 章:任務

第 五 條:協助會員解決有關投資貿易糾紛,隨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 六 條:彙編、搜集、統計及研究台、越兩國經濟政策、工商業法令與活動,提供會員參考。

第 七 條:協助會員與越南政府有關機關及其他工商業團體從事聯誼交流。

第 八 條:舉辦各項聯誼活動,增進台、越兩國民間瞭解,以及促進全體會員及眷屬之情誼。

第四章:會員

第 九 條:凡是在越南投資的台商,並須為企業董事會成員、股東或領取有「工作證」、「工作許可」或持有「暫住證」、「長住證」之台籍人士,始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 十 條: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會員代表會議,惟入會需滿六個月始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提供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要求提供本會會務及財産等事項說明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得依本會宗旨,研提具體可行建議,以促使本會進步與發展。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具有恪遵本會宗旨、章程及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具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之義務。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應維護本會名譽及權益,並以互助互惠之精神, 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合作。

第五章: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經大會决議通過之章程爲本會會務運作之準則,未經會員大會修訂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八條:

  1. 本會設置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每滿百位會員、可增設一席副會長),均由理事互選產生。會長爲理事會會議主席、總理本會業務、並爲本會之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或代理會長總理會務。
  2. 本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3. 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人選由會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得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5.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下得設置行政組、連絡組、活動組、資訊組及會員服務組,人選須由會長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任免、並承會長之託協助辦理會務。前述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定,由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及理監事酌情共同商訂並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實施。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任(毎十位會員一席名額)

  1. 審定被提出有疑義之會員資格,如經理監事會議表决半數通過,該會員需暫時停權,待調查清楚後,再經理監事會議再決議通過,方能再成為正式會員。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4. 審查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預算、决算並追踪檢討其執行進度與成效。
  5. 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6. 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
  7. 理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監事會、取消理事資格。

第 廿 條:監事會之職責(毎三十位會員一席名額)

  1.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審查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 監督本會財務及財產。
  4. 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監事會、取消監事資格。

第六章:會議

第廿一條: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二次、其召開日期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决之,會員大會之决議、及章程增修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3.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其决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凡會員均可列席參加理監事聯席會、但無參與提案表决之權力。

第七章:經費及會費

第廿二條:

  1.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
    • (甲)入會費:美金 100 元,如有參加其它分會者,得免收本費用。
    • (乙)年費:公司會員美金 300 元,個人會員美金 200 元。
    • (丙)其他:捐助或利息收入等。
  1. 本會經費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應由會長與財務長連名簽署憑證爲之,每月之經費收支應經監事長審核簽章。
  2. 會員如不依規定繳納會費者、應先予勸告、在未繳清會費前得以停權、不得參加本會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

第廿三條:年度計劃及預算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應於下年度(歷年)開始前一個月、編制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决算書、收支對照表及財産目錄等。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存查,提經會員大會議决通過後、報請輔導機關核備。

第廿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我國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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