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赴越南工作時申請工作證流程及公證須知
- 本文為越南台商總會提供及越南政府相關資料彙整,申請時應以越南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為依據,申請費用以當年最新的收費為準。
1.臺灣人申請核發工作證需檢附之證件
- 1)工作申請書。
- 2)本人自傳(需貼照片)。
- 3)公司聘雇外國人申請書。
- 4)台灣警察機關(市警局或縣警局)核發的良民證。領到良民證後應經公證及驗證。
公證人辦理公證 (可參考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可參考國內申辦地點)
(於越南境內停留6個月以上者須另附越南司法廳核發的良民證)
(於越南境內停留6個月以下者應檢附護照及入境簽證影印本及正本以便對照)
參考法規:
越南工作證申請規定及辦法
第八條: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
2、根據本決定第五條規定,具有專業技術和手藝,健康狀況要符合工作需求。
3、根據越南法律,沒有侵犯國家安全犯罪前科,根據越南法律和外國法律,沒有其他刑事犯罪或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服刑等前科。
- 5)省級綜合醫院體檢證明書。
- 6)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或相關技術證明書或由所在國核發之技術證照。
- 7)彩色3 x 4照片三張。
- 8)母公司指定推派至越南工作之推薦書或公司聘僱書。
1.參考法規 “越南工作證申請規定及辦法” :
第十一條
1、經招聘並簽訂勞動契約後,勞動力使用者向勞動、榮軍、社會部提交3套材料申辦外國人勞動許可 證。每套包括以下資料:
a. 勞動力使用者的資料;
– 外國人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規定的格式填寫;
– 主管部門同意招聘外籍勞務的批件,本決定第十條規定除外。
– 勞動力使用者單位的成立和經營活動許可證副本。
b. 外國人的資料包括:
– 在越南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規定的格式填寫;
– 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 專業技術水準認證副本;
– 越南衛生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居住國出具的健康證明;
– 經居住國主管部門證明的簡歷;
– 交3張3乘4釐米的照片。
2、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資料,必須經駐外領事部門認證合法化並翻譯成越文;副本須經越南國家公證機關確認。
2.申請工作證之規費:每張許可證400,000越南盾
3.畢業證書及良民證等文書公證及驗證須知
(1)需公證驗證之證件要準備數份、每一次經公證驗證後均由公證驗證單位留下一份→ 法院所屬公證人公證(公證人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六號六樓 電話:02-23140918)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領事事務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3~5F) → 赴越後至駐越南台灣辦事處再驗證一次→ 再至印鑑證明處驗證 → 翻成越文。
(2)規定表格可於公司所在地勞工廳購買。
所有證件應加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名字。
(3)有了工作證、可持之申請居留證(越文稱暫居證) 可持此證於有效期限內出入境越南、不用再另申請入境簽證。
(4)居留證有效使用期限與工作證年限相同(最少是一年、最長是三年)、工作證年限則依照公司聘僱書內聘僱期限而定。
(5)有工作證就要在越南申報繳納所得稅。
辦理規費
1.買申請表 : 40,000越盾/份
2.初次核發工作證:400,000越盾/張
3.重新核發工作證:300,000越盾/張
4.工作證加簽:200,000 越盾/張
(往後在期限內持此證出入越南不用再另申請簽證)
工作期限 – 根據雇聘合約書訂定雇聘年限訂之、最長為36個月
PS : 人先入境越南再辦工作證、最好先去報流動戶口、如需要申請證明也較易。
有些申請書有現成格式可在勞工局購買
期限
- 勞動許可證是根據已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而簽發。
- 必要時,勞動力使用者與外籍勞務可協商延長勞動契約,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原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和總期限,包括延期時間不超過3年。此情況,勞動力使用者必須在舊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向勞動、榮軍、社會部申請延期勞動許可證,並附延期報告、延期契約和勞動許可證副本。
自收到合格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必須做出答覆。
越南工作證法規
關於外國人在越南企業,組織工作頒發勞動許可證之第58號決定
2003年10月23日(1996年10月3日)政府
根據1992年9月30日政府組織法;
根據1994年6月23日勞動法;根據勞動,榮軍,社會部的提議,決定:
規 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1、根據越南勞動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1款和第一百八十四條第2款規定,根據越南國籍法無越南國籍 者的外國人在越南工作必須持有勞動許可證。
2、根據本決定之規定,在外國定居的越南人回來到越南企業、組織工作也必須持有勞動許可證。
第二條
按法律和有法人資格所成立的以下企業、組織(簡稱勞動力使用者)可以聘用外籍勞務:
1、國營企業;
2、外資企業;出口加工區、工業區的企業;
3、其他各經濟成份的企業;
4、按照經濟核算制度活動的事業單位;
5、屬國家行政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和其他各政治、社會組織的企業和服務組織。
第三條
以下物件不適用於本決定範圍:
1、在越南國家行政機關、各政治、社會組織和為越南私人工作的外國人;
2、外國人在越南外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總裁(總經理)、副總裁(副總經理);
3、在駐越南外交、領事機構、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外國非政府組織、各經濟、文化、通訊、教育、科學 代表處工作的外國人;
4、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勞動力使用者可以雇傭在本決定第二條規定內的外國人幫助處理緊急情況。
5、在越南定居的外國人,正在越南上學的外國學生、大學生。
第四條 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須遵守越南勞動法並受越南勞動法保護。
第二章 招聘條件和頒發外籍勞動許可證手續
第五條
1、因工作需要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而在越南不能滿足的情況下,勞動力使用者可以招聘外籍勞務, 但必須有培訓越南人代替外國人的計畫。
2、使用外籍勞務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六條:外國直接投資的企業需使用外籍勞務,必須在申請投資項目報告中說明理由,並經頒發投資許可證權力機關審批同意。在實施專案過程中,如需再招聘外籍勞務,再向審批頒發項目投資許可證機關申請,審批機關須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七條:
1、越南國內企業、組織需雇傭外籍勞務,要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招聘原因、工資支付來源和工資標準的建議、培訓越南人以代替外國人的計畫期限),經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答覆批准後,方能招聘。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設有董事會的國家總公司、國營企業的招聘申請報告,要經董事會主席批准;
其他國營企業的招聘申請報告,要經決定成立該企業的部門領導批准;
非國營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招聘申請報告,要經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批准;
直屬國家機關按照經濟核算制度活動的事業單位、各經營服務組織、武裝力量、各人民團體或其他政治、社會組織的招聘申請報告,要經決定成立該事業單位的部門領導批准。
2、自收到招聘外籍勞務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主管部門必須做出是否同意招聘外籍勞務的答覆。
第八條: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
2、根據本決定第五條規定,具有專業技術和手藝,健康狀況要符合工作需求。
3、根據越南法律,沒有侵犯國家安全犯罪前科,根據越南法律和外國法律,沒有其他刑事犯罪或正在 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服刑等前科。
第九條:外國人到越南工作,必須經越南內務部主管部門確認是否具備本決定第八條第3款規定之條件。
第十條:勞動力使用者招聘在外國定居的越南人,條件具備本決定第八條之規定,可直接向勞動、榮軍、社 會部登記直接申辦勞務許可證,不須按本決定第六、七條規定審批辦理。
第十一條
1、經招聘並簽訂勞動契約後,勞動力使用者向勞動、榮軍、社會部提交3套材料申辦外國人勞動許可 證。每套包括以下資料:
a. 勞動力使用者的資料;
– 外國人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規定的格式填寫;
– 主管部門同意招聘外籍勞務的批件,本決定第十條規定除外。
– 勞動力使用者單位的成立和經營活動許可證副本。
b. 外國人的資料包括:
– 在越南勞動許可證申請表,按勞動、榮軍、社會部規定的格式填寫;
– 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 專業技術水準認證副本;
– 越南衛生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居住國出具的健康證明;
– 經居住國主管部門證明的簡歷;
– 交3張3乘4釐米的照片。
2、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資料,必須經駐外領事部門認證合法化並翻譯成越文;副本須經越南國家公證機關確認。
第十二條:
1、自收到合格資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及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審批並答覆當事人。不同意頒發勞動許可證的情形,須說明理由。
2、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上的外籍勞務人員,由勞動、榮軍、社會部頒發勞動許可證。勞動、榮軍、社會部可受權具備條件的省勞動、榮軍、社會局頒發勞動許可證。
3、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下的外籍勞務人員,勞動、榮軍、社會部受權省、中央直轄市勞動、榮軍、社會局頒發勞動許可證。
第十三條:
1、勞動許可證是根據已簽訂的勞動契約期限而簽發。
2、必要時,勞動力使用者與外籍勞務可協商延長勞動契約,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原簽 訂的勞動契約期限和總期限,包括延期時間不超過3年。此情況,勞動力使用者必須在舊勞動契約期滿前30天,向勞動、榮軍、社會部申請延期勞動許可證,並附延期報告、延期契約和勞動許可證副本。
自收到合格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勞動、榮軍、社會部必須做出答覆。
3、根據本決定第十二條三款規定,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下的外籍勞務,如需延期勞動契約也按照本條第2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以下情形,勞動許可證視為失效:
1、勞動許可證期滿;
2、勞動契約提前終止;
3、由於違反越南法律,勞動許可證被國家主管部門收回;
4、使用勞動力的企業解體、破產、被國家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期滿,或企業自行撤回經營許可證;
5、勞動合作協定、投資契約期滿。
第十五條:持證人必須按法律規定繳納手續費。
手續費和收費標準由勞動、榮軍、社會部和財政部規定。
第三章 執行條款
第十六條:對違反越南勞動法和本決定之規定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輕重程度,按法律規定給予 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勞動許可證由越南勞動、榮軍、社會部頒佈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本決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1990年6月22日第233號決定關於給外國人在外資企業工作頒發勞動證的規定以及與本法相抵觸的其他規定,即予廢止。
第十九條: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適用本法規定的勞動力使用者和正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如還沒辦理勞動許可證,必須按本決定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勞動、榮軍、社會部和各有關部、委負責指導實施本決定。
第二十一條:部長、部局級單位的領導、政府直屬部門、省人民委員會、中央直轄市主席負責實施本決定。
簽發人: 政府 副總理 潘文凱